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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育津贴

生育津贴

你好,我于2015年2月分娩,公司在我休产假期间发放了1800元工资给我,现在我已经复工了,生育津贴也已经到了公司账户上了,可公司跟我说因为我产假期间有同事帮我分摊我的工作,公司也发放我一定的工资给那些员工,所以我剩下的生育津贴就没能发放给我,请问这样合理吗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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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,您的网络问政问题已收悉,我们会尽快处理,请耐心等待网站回应,谢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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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!
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五条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

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,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,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,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;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,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。 

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,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,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。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,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。 

根据上述规定,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您原工资标准的,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您;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您原工资标准,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。用人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,请您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、投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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